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7015號
債 權 人 鉅源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肇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威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威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債務人鍾兆鍼、陳明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