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7090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謝孝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朱梓豪(即朱青柏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朱梓豪(即朱青柏之繼承人)之法定代理人陳榮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