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767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彭及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具狀更正聲明(其中請求金額大於本金,請表明正確之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