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7952號
債 權 人 益昌開發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嬑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博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完整之系爭4,000,000元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
三、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自退票日起算)。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