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8156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簡伯恩(即簡孝軒之繼承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更正聲明,應更正為: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聲請人…、重新提出被繼承人簡孝軒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被繼承人簡孝軒之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須載明製作人為何人,同時載明係依民法相關繼承規定製作,內容若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重新提出被繼承人簡孝軒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陳報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形(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改列全體繼承為債務人(應詳列姓名、戶籍住址)、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1,005,609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息期間、利率、金額)、違約金各若干?及各該項目、金額,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同時依各項目、金額順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1、並應注意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利息(民法第207條)。2、違約金若可認係損害賠償金額之預定,不得復請求遲延利息(最高法院62台上字1394號判例)】,經本院民國114年8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9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