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8212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非訟代理人 許珍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庭妤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重新提出影印清晰、字體適中之分期付款約定書。
三、更正為正確之違約金請求(違約金應以未償本金16%為最高上限)。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