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8753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賴文惠即乙馨診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賴文惠即乙馨診所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32,052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金額,或不含稅金額?應提出設備殘值明細表,並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並檢附該設備含拍攝日期現場之彩色照片。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