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8753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賴文惠即乙馨診所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賴文惠即乙馨診所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32,052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金額,或不含稅金額?應提出設備殘值明細表,並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並檢附該設備含拍攝日期現場之彩色照片,經本院民國114年9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9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