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9738號
債 權 人 昱達工商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克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昇鴻印鐵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昇鴻印鐵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桃園市○○區○○路0巷0號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證明。
四、系爭不動產含拍攝日期之彩色照片。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