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9976號
債 權 人 旺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秀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興駿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興駿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系爭三台舊機整理前「交付」債權人,含拍攝日期之彩色照片、、系爭三台舊機整理完成交還債務人,含拍攝日期之彩色照片。
三、債務人簽章受領及點收無訛之書面文件。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