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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保險字第10號
原      告  陳昱睿  
訴訟代理人  康皓智律師
            高文洋律師
被      告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訴訟代理人  黃薌瑜律師
            林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4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3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