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承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侑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家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文娟
黃正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及理由欄中關於「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號七樓之三」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號七樓之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假處分時之聲請狀載「桃園市○○區○○段0000○號、門牌號碼為桃園市○○區○○路000號7樓之3之建物」,本院裁定後,聲請人始提出戶政門牌異動資料及執行處函稱上開建號建物之門牌號碼於裁定前之113年11月19日已變更為「桃園市○○區○○路000號7樓之3」並聲請更正,而依上開門牌資料及本院執行處命聲請人補正函所示,應係門牌資料異動,標的建物仍為同一,爰依聲請准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董士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