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吳春賢
張正清
喬崴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楊貴清
共同代理人 周宜隆律師
相 對 人 喬崴BNB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欣達
相 對 人 莊志賢
蕭于庭
劉振邦
共同代理人 鍾開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聲請人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查,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或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3,000元,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所明定,亦即於「保全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3,000元,此乃本條款之文義解釋所當然。本件聲明第1項係聲請人3人聲請裁定相對人喬崴BNB社區管理委員會應准聲請人3人執行管理委員職務,依上開說明,應徵收裁判費9,000元(3,000×3);聲明第2項則係聲請裁定禁止相對人莊志賢、蕭于庭、劉振邦執行管理委員職務,同上理由,亦應徵收裁判費9,000元,聲請人僅繳納3,000元,尚不足1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楊晟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