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244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高元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假處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丁俞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