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高元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時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又依聲請狀所載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並無債權債務關係,聲請人繳費前請自行審酌本件是否合於假處分之聲請程式,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董士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