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309號
聲請人即債權人 采豐生活建築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林雨燊
代 理 人 包盛顥律師
複 代理 人 楊曜鴻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豐利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豐利富公司)等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聲請假扣押裁定,徵收裁判費1,000元,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所明定,亦即於「保全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假扣押裁定徵收裁判費1,000元,此乃本條款之文義解釋所當然。本件聲請人係對豐利富公司、林雅莉、蔡承運3人聲請假扣押,依上開說明,應徵收裁判費3,000元,聲請人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假扣押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晟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