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事聲字第12號
抗 告 人 克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紹男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桃莉興業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民國114年5月29日本院114年度全事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