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事聲字第13號
抗 告 人 克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紹男
相 對 人 永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憲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14年度全事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聲明不服,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鍾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