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璞臻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珊青
相 對 人 孫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3年12月24日113年度全字第248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處分事件,因相對人僅為如附表所示系爭不動產之信託人,並無對相對人為假處分之必要,爰依法聲請撤銷假處分之裁定等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33 條前段準用同法第530 條第3 項規定,假處分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
三、經查,聲請人前聲請禁止相對人就如附表所示系爭不動產為讓與、設定抵押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以113年度全字第248號裁定准許在案,聲請人持以聲請強制執行後,復具狀撤回強制執行等情,有該裁定附卷可查,並經本院調取本院114年度司執全字第10號卷宗核閱屬實,堪可採認,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3 條、第530 條第3 項、第95條、第83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尤凱玟
附表:
| | 坐落地號 ---------------------- 建物門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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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 ---------------------- 桃園市○○區○○里○○○街00號8樓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