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全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高旭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鴻苼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聲請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