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全字第13號
抗 告 人
即 債權 人 高旭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鴻苼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8月13日裁定提起抗告,然未繳納抗告裁判費,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