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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台灣美光晶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東暉  
代  理  人  蔡惠娟律師
            劉彥玲律師
            李宛珍律師
相  對  人  曾緻鐘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所為之一百一十四年度勞全字第十二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第一項及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如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院為之;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勞動事件法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權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間假扣押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3日以114年度勞全字第12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嗣經兩造成立和解並經相對人已清償債務完畢,茲因假扣押原因業已消滅,爰依法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等情。  
三、經查,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於相對人之財產以114年度勞全字第12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並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執全字第187號事件執行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核閱屬實。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第1項前段、勞動事件法第1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孟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