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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林榮清  
            劉貴賦  
            蔡埔田  
            張恩誼  
相  對  人  達闊青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琬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中,關於「劉貴斌」之記載,應更正為「劉貴賦」。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相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