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2號
聲 請 人 洛桑國際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景雄
相 對 人 王慶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給付之聲請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500元。
理 由
一、按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其標的之金額未滿10萬元,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應徵收費用500元,聲請人雖暫免繳納,惟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聲請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