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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2號
聲  請  人  洛桑國際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景雄  
相  對  人  王慶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給付之聲請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500元。
  理 由
一、按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其標的之金額未滿10萬元,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應徵收費用500元,聲請人雖暫免繳納,惟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聲請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