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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字第1號
原      告  楊晨   
被      告  張耀澤即串燒派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日七內,補正下列事項,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相對人是否為張耀澤?若是,請提供其年籍資料、戶籍謄本。
  ㈡受僱之正常工時、正常工時工資各為何?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之時間、方式、事實上與法律上依據各為何?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孟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