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小字第31號
原 告 李庙鋆
被 告 尚禾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玟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孟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