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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小字第7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建旻  
            沙東星   
被      告  楊輝彥即亞龍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零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肆仟零玖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孟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