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勞小字第82號
原      告  黃素美  
被      告  潔易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昕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000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4,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智嘉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