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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字第87號
原      告  傅士嫙  
訴訟代理人  董郁琦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翔平數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瑋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4月21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第4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並指定於民國115年4月21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第48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被告翔平數網有限公司應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㈠因被告法定代理人於115年2月4日變更為陳瑋鑫,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頁列印資料在卷可考(本院卷263頁),被告應提出聲明承受訴訟之書狀於本院,並具繕本1份,由本院送達原告。
 ㈡被告新法定代理人陳瑋鑫應於上述庭期親自到庭,或委託他人為訴訟代理人到庭,並提出委任狀。如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或未合法委任訴訟代理人到庭,本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智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