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專調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張珀菘
相 對 人 順吉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9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因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3分之2,故聲請人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