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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專調字第24號
聲  請  人  成致霆  
相  對  人  瑞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費思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勞動調解之聲請駁回。
調解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發還固定獎金28,000元等語,然卻無繳交調解費用、亦未提出任何事證。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陳報請求主張之相關事證,以供本院參酌,然聲請人迄今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劉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