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專調字第41號
聲  請  人  朱明忠  

相  對  人  泉達有限公司(峻富物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勞動調解之聲請駁回。
調解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給付3萬元等語,除未補繳裁判費外,相對人亦不明確。嗣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相對人資料及提出相關事證。然聲請人迄今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