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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專調字第83號
聲  請  人  何秋龍  
相  對  人  冠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理由欄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四、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8條第3項、第2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起訴狀有下列闕漏:
 ㈠相對人:聲請人於聲請書狀中僅記載冠騰保全,並未記載該公司全稱及其法定代理人,故聲請人應補正相對人之設立資料。
 ㈡相關事證: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並未給付114年4月11日之工資,聲請人應提出兩造有僱傭關係及未給付工資之相關事證。
 ㈢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兩造是否前經勞資爭議調解,如有應一併提供調解紀錄予本院。
三、聲請人應將上開說明補正,並重新繕打聲請狀,及按相對人人數檢附繕本(均需含證物)。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