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字第9號
原 告 鍾麗莎
陳美慧
裴海燕
董永芳
呂宜臻
劉素娥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魏敬峯法扶律師
被 告 潔易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昕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等人如附表『合計』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114年5月6日起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等人如附表『合計』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114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高健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