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專調字第140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黃卉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合緯(友聯車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龜山一廠經理)、傅志偉(龜山一廠經理)、鐘政洋(龜山一廠課長)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4月2日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孟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