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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劉祐丞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勞訴字第40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法官迴,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且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規定,於勞動事件亦適用之又聲請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其聲請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14年度勞訴字第40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法官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該裁定於同年月17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茲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亦有繳費資料明細、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上訴抗告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確定證明清單可證(見本院卷第11至25頁),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游璧庄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