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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林俊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美光晶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勞訴字第1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4年度勞訴字第18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於民國114年4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又所謂「法律上利益」係指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修正說明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就本院114年度勞訴字第18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下稱本案訴訟),為保存證據供日後及114年度桃小字第307號事件訴訟參考,爰依法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光碟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等規定,聲請許可交付本案訴訟於民國114年4月16日期日開庭錄音光碟1份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4年度勞訴字第18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為另案即本院114年度桃小字第307號事件之訴訟所需,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等情,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遵循。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孟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