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鴻漢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長
訴訟代理人 郭祐銘
周彥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季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且未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59,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