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8號
原 告 林俊卿
被 告 台灣美光晶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東暉
被 告 江政益
呂傳宗
劉素齡
黃韋信
姚姿瑋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惠娟律師
李宛珍律師
劉彥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乃命再開言詞辯論,而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孟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