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承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堯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昶峯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且未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55,289元(607,296元+47,9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