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15號
聲 請 人 曹以順
代 理 人 王美雲
聲請人與相對人極大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民國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丁俞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