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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張瀞文  
代  理  人  邱昱宇律師
相  對  人  日勝濾布製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駿逸  
上列當事人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日勝濾布製品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日勝濾布製品企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