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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059號
債  權  人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游宸紘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
  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支付
  命令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司法事務官應駁回其聲請
  ,毋庸命其補正:㈣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規定
  者,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條第4 款亦有明
  定。次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
  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97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游宸紘發支付命令,經查該筆債權係債權人受讓而來,惟依債權人所提債權讓與通知釋明文件,該通知未合法到達債務人,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