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224號
債 權 人 大山聯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和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牛喀小吃店等二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具狀更正債務人名稱為牛喀小吃店(並非獨資商號,請提出其最新商業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對債務人邱繼光之債權證明文件、催告函及回執。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