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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225號
債 權 人 太古華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碧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合謙學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合謙學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最新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之證明文件或向主管機關報備公文(影本即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