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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247號
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士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車禍之過失責任全部歸屬債務人負擔之證明文件(如鑑定報告書或初判表)。
二、本件請求零件費用新台幣25,891元部分應計算折舊後之金額並具狀更正聲請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