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247號
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士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車禍之過失責任全部歸屬債務人負擔之證明文件(如鑑定報告書或初判表)。
二、本件請求零件費用新台幣25,891元部分應計算折舊後之金額並具狀更正聲請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