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422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非訟代理人 朱柏青
債 務 人 鄭香雲
陳正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鄭香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參萬貳仟柒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五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債權人對債務人鄭香雲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正良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