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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508號
債 權 人 陳景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泰揚美饌股份有限公司、吳政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對債務人吳政璋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本件支票非共同發票)。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