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926號
債 權 人 協羽機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添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宇宸實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宇宸實業社為獨資商號,故請更正聲請人為「梁在亮即宇宸實業社」。
二、提出債務人宇宸實業社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補正對債務人寄發存證信函之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