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230號
債 權 人 威多利土木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聖懷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傳昊機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提出催告函及回執(催告函需送達公司址:桃園市○○區○○路000號9樓及法定代理人地址:桃園市○鎮區○○街00號)。該裁定已於114年9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僅補繳聲請費,其餘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